实验室管理条例总则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实验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太原理工大学煤化工研究所建设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实验室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高效洁净利用的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以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协调解决煤炭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问题、为洁净煤技术的创新提供科学依据和工程化基础为目标,以煤高效洁净转化为优质燃料、化学品和材料过程中的科学和技术基础为主要研究方向,重点研究煤的热物理化学、煤基液体燃料合成、煤炭利用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产品加工新工艺和新技术、能源环境新材料制备等领域的核心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问题。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并不断完善实验室管理体制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注重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通过引进人员聘任、考评和激励机制,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并通过室主任会议实行具体管理。包括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行政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的制订,研究和解决实验室的重大问题等。实验室主任人选由实验室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太原理工大学聘任,任期两年。

第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由18名国内同行专家组成,本单位的专家人数占九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限额。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实验室主任推荐,前一届学术委员会聘任,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八条 实验室设副主任四名,协助主任管理实验室的学术科研、财务及日常事务等工作。实验室副主任人选和任期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决定。另外下设办公室,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学术、行政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以及在站博士后等)组成。

第三章 实验室科研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研究课题的设立原则:

1.课题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实验室科研发展方向,要与发展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包括国防建设)密切相关;

2.课题要目标明确,研究重点突出,技术路线先进,实施措施具体,人员配备合理,经费要有确实来源,能够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一条 课题设置范围: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杰青、优青等人才项目,以及重大、重点、各类专项及课题;

2.科技部和教育部发布的各类人才项目;

3.国家各部委下达的,或省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4.经省部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签有正式合同的企事业和地方委托的横、纵向课题;

5.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

第十二条 开题程序:

1.新开课题必须填写“开题报告”,内容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内容、工艺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预期成果及完成时间、经济效益分析、现有条件、所需经费及来源等。

2.对承担国家下达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其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申请书等可视为“开题报告”。

3.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开放课题,按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程序立题。

第十三条 课题运行管理:

1.获资助的科研课题,都要在室主任领导下,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实验室予以组织协调。

2.课题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年中、年终总结,按各有关部门规定认真填写课题报表(包括财会报表)。逾期不报,中止课题运行。

3.课题负责人要保管好文件、资料,并在课题结束后整理并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主要实验测试记录和数据、研究报告和论文,各年度总结(包括财务核算)、来往文件资料(包括应用证明)及鉴定资料证书等。

4.课题取得成果(重大阶段成果)后应及时组织鉴定,程序参照太原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课题结束和中止:

1.完成了研究课题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的指标,取得了最终结论,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或通过了成果鉴定,撰写了学术论文,均可视为课题结束。

2.因种种原因确实不能进行而需中止的课题,必须提出中止课题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审查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知财务等部门停办业务。

3.无论课题结束或中途停止,课题负责人都要整理好所有文件和资料及时归档。

4.课题结束和中止后,人员、设备和房屋可根据需要由研究室重新安排,不得擅自搬动、拆卸或强占。结余经费经协商后可转入相关课题继续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山西省科技厅专项经费和太原理工大学配套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开放课题研究。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各年度经费支出。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保证实验室各项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委托太原理工大学财务处办理,每年结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利用运行费资助开放课题。经费以学术委员会审批的资助金额为依据实行管理和支付。

第十七条 经费用于下列诸方面,并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1.资助开放课题;

2.按计划更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及维修费;

3.与实验室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劳务费、材料费、仪器租用费、协作加工费、实验室改装费、办公设备费以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4.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及科研考察调研费;

5.获准在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和邀请来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住宿费、差旅费、生活补贴等;

6.为满足实验室对外开放需要增添的宣传手册、资料费、实验室年度报告、论文抽印或专辑;

7.实验室日常易耗品等经常性费用。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以仪器设备的有效开机率为第一考核指标,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需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对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招标购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并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条例》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以论文形式公布发表,以促进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归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凡属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时研究者名字后需署明本实验室名称,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凡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名称,并注明在本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籍客座人员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属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 凡属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按技术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及学术论文。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或方案出现问题的研究工作,实验室主任有权要求其修改研究计划或中止计划执行,直至取消基金资助,并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研究课题结束或中止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述资料档案: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有成果鉴定,要有鉴定证书。

2.学术论文和专利副本。

第七章 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事项实行在室主任领导下的办公室负责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七章附则的规定,实验室命名暂定为“省部共建煤基燃料及化学品合成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ynthesis of coal-based fuels and chemicals”

第二十六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应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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