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实验室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具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研究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智力劳动成果和所属单位合法权益的义务,制定有《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所设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第二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第三条 所有的与室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第四条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向实验室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录本、实验室数据(有关整理分析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返还实验室或自行销毁。
第五条 研究人员离室后若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应与本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第七条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外扩散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得擅自对外传播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八条 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均应以实验室署名。研究人员毕业、调离实验室后利用属于实验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实验室署名。客座人员主要利用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学研究,实验室具有第一署名权,即第一作者用两个工作单位的形式出现,第一作者为实验室,第二单位为客座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但下列情况为例外:(1)实验室固定人员离室后在实验室工作的基础上所展开的进一步的工作;(2)客座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也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以上两项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与前述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非实验室资助的客座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实验室之前与实验室签署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科研人员未经实验室同意,在外单位推广并使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实验室有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上述所用的“研究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在本室工作的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