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科基函[2003]21号文件的精神,为使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运转状况,及时、准确地总结实验室的年度工作,加强日常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上报时间上报实验室年度报告和网上填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上报时间上报实验室年度报告和网上填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条 按照山西省科技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和上报时间上报实验室年度报告和网上填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四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实验室基础数据。年度工作总结从研究工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提出下一年度的发展思路。实验室基础数据包括:实验室基本情况、人员基本情况、科研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公众开放、领导视察、固定资产经费情况以及学委会会议纪要等方面。
第五条 实验室加强日常管理,注重平时的数据收集,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上报各项数据准确无误。
第六条 实验室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数据,撰写初稿,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定稿后报科技部,并出版实验室年报。
第七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