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

第一条 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文明整洁的工作环境需要全体进室人员的营造和维护。

第二条 实验过程中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应有及时处理措施,不造成公害。要经常通过通风、开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间及楼道为无烟区,禁止吸烟。

第四条 保持实验室的安静,不要大声喧哗。

第五条 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水、电路、气路管道布局应当整齐、安全、规范。

第六条 实验室清洁卫生的维持与管理,实行个人区域个人负责,公用区域共同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注意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整洁。实验仪器及物品放置有序,实验完成后及时整理实验室,按原样摆放整齐。不乱扔废弃物品,每天及时清除垃圾。

第八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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