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学术影响力,为提高实验室在国际学术界的知名度、促进国际性合作研究的重要途径,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实验室本着对外开放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渠道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在重要任务许可的情况下予以经费上的支持。
第二条国外知名学者来室讲学。根据实验室里的科研需要,邀请国外知名学者到实验室讲学交流,建立合作关系。若需实验室落实经费,应在年初由接待负责人提出计划,实验室按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解决。讲学接待一般由相关方向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三条国外高级访问学者。结合院有关项目,有选择地吸收国外学者来室进行短期(三个月)或长期(六个月、一年或更长)科研工作,实验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一定支持。
1.实验室要与高级访问学者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高级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各课题负责人要根据其访问期间的工作情况确定补贴额度。
2.高级访问学者在实验室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也可通过双向选择决定去留;高级访问学者在实验室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
第四条 派出人员。实验室有计划地争取各类机会,派出科研骨干赴外进修;出国进修人员有建立国际联系或合作的义务。
第五条 国际会议。鼓励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六条 国际合作。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
第七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