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人员与客座人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的人员主要分为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固定人员是指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技术骨干,客座人员是指为完成实验室的各项科研任务、增加实验室的开放而聘用的本实验室内从事科研活动的国内外研究人员。实验室固定人员与客座人员一起组成实验室的研究队伍,他们都是重点实验室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实验室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由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增补事宜,所聘人员年龄不应超过退休年龄。
第二条固定人员必须围绕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积极开展课题研究,领导并组织课题的申报与实施。
第三条固定人员必须为实验室的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尽职尽责。
第四条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
第五条实验室每年对固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主要指标为争取和实施项目的能力、发表的研究论文水平和取得的成果。从事行政工作的固定人员对应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
第六条从事仪器分析的固定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客座人员的聘用一般由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提出,经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后由校人事处办理即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项目需求被聘为客座人员;
1.完成项目必需的科研骨干;
2.国内杰出的高级访问学者;
3.博士后人员;
4.自带项目并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人员;
5.国际访问学者或由国外派到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的人员。
第八条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客座人员享有一定的待遇,具体细节依据聘用合同执行。实验室内客座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合作研究的实验室外客座人员,按人事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予以科研补助。
第十条客座人员的业务考核由所在项目组进行。
第十一条 外籍客座人员的管理按有关国际交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客座人员的聘用期一般应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或长期,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客座人员在聘用期间,获得的成果、专利、知识产权等所有权归实验室所有,客座人员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客座人员聘用期满,由聘用部门负责结清工作;客座人员须将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等交回实验室,并对已掌握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发表、泄密、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