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科技部下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实验室主任推荐,前一届学术委员会聘任,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批实验室基金指南的发布,评审开放课题的开题报告和结题报告。评价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其它重要的成果,对其中应给予奖励的提出建议,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进行决策和指导。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验室学术秘书配合学委会主任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完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常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
第七条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