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量:次
为加强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是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秉承“高效、准确、创新、热情”的思想为科研工作服务,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要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领用、丢失、损坏、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第三条 鉴于实验室大型仪器按其功能可分为研究型和分析型两类,应采用动态方式管理。所有大型仪器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研究型仪器由课题组负责使用和维护;分析型仪器由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维护。办公室指定统一的仪器使用记录本、分析数据报告单、维修报告单等。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登记、验收、安装、调试、使用必须严格认真。要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使用单位认真填写“履历表”,其技术资料如说明书、原理图、安装调试记录、合格证、维护维修、使用记录等均作为技术档案保存。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校验、维修等技术管理细则,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程序,使仪器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做好移交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
第六条 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使用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2.在“实验室仪器预约管理平台”上如实填写“工作日志”、“使用记录”以及维护、维修记录等项目。
3.在仪器有效使用期限内,定期校准或检定仪器。
4.仪器设备资源更新以及故障通报。
5.整理并保存主管仪器的技术档案、验收报告等材料。
6.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作用。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主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九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室内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规定统一收费管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