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开放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3-04-30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国科发基字[2004]277号《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公众开放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充分宣传和展示煤科学与技术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成绩,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意识,推动科学普及工作,为规范和推进实验室公众开放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向公众开放是重点实验室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保证未来重点实验室汇集和吸纳优秀人才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将公众开放活动作为实验室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对待。

第二条 公众开放活动的对象和时间。

a)开放对象为科学爱好者,包括大、中、小学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

b)开放时间为国家科技活动周及其它时间,尽量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安排开放活动。

c)实验室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三条 结合实验室的专业特点开展不同形式的公众开放活动。根据实验室的专业特点,围绕“煤炭与生活”的主题,组织不同内容的开放互动。

1.公众开放活动与实验室对外开放不同,根据开放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参观、科技夏令营、科普讲座、学生实践以及其它形式的活动。

2.每年制定年度公众开放活动计划,经实验室主任讨论批准后,按照计划组织人员、协调经费、安排活动。每次活动必须设计明确的活动内容,做好成分准备,并安排专业人员主持。

3.鼓励科研人员和研究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和担当科普活动的志愿者。

4.参加实验室外的各类科普活动。

第四条 开放活动的组织。

1.实验室主任为开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委托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每年开放活动计划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2.根据活动内容指派专业人员具体策划并主持开放活动。

3.实验室行政秘书配合专业人员筹办、组织和安排开放活动,并做好活动的保障工作。

4.参与开放活动的科研人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应服从组织活动者的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第六条 活动结束后,学术秘书负责将有关活动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取得的效果等及时总结,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在实验室网站上宣传,并按照要求上报科技厅。

第七条 活动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组织,确保参加活动的公众人员和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本条例将依照具体情况不断补充修改,并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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